商标代理组织的停业手续,商标代理人的符合条件
一、商标代理组织的停业手续
(一)商标代理组织需要终止的,对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事宜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终止委托协议或者通知委托人另行委托,并及时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委托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办理变更代理人手续。
(二)商标代理组织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商标代理组织注销或者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原登记机关应在注销或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商标局,并通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商标代理人的符合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通过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考核;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吊销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
(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标代理人。
(七)商标代理人每年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商标局负责代理人培训工作,可以委托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实施。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及审验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制定,报商标局备案。
(八)商标代理人应当在商标代理组织报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上签字。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人离开商标代理组织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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